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联合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的通知》,启动文创试点单位评估工作,实行试点名单“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始于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建立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制度。原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据此确定了首批154家国家级、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作为试点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政策保障、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撑。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中宣部等8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激励政策,有效激发了试点单位工作活力。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上海、河北、四川、新疆等近20个省区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省级政策举措。试点单位守正创新,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总结提炼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升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品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试点单位的示范带动下,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日益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文创开发工作,通过独立设计生产、跨界合作、联合运营等多种方式开展文创工作,文创开发上下游产业链逐步完善,人才队伍得到有效锻炼,赋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正在形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文化强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相关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工作安排,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评估将遵循“以评促管、以评促建、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提高试点单位文创开发工作成效,进一步激励文创开发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文化文物资源的精神内涵,使文化创意产品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重要支撑。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将根据评估结果,实行试点名单“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至地市级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以及各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机构,并持续优化试点政策。同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将通过评估结果,积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促进全社会文创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