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是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进入图书馆应该保持安静,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定,然而生活中却总有些人无视这个规矩,让图书馆变得不安宁。
不文明现象
5月23日10:30左右,市民顾女士带着三岁的宝宝来到图书馆借阅书籍,刚走进馆内不一会儿,她们就看到了两个男子大声争吵。顾女士告诉记者,当时馆内读者并不多,一位老年人不知何故与一位中年男子发生了争吵,两人互相指着对方大声谩骂,引来众人围观。图书馆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劝阻,但二人情绪激动,根本不听劝,相互对骂了好一会儿才离开馆内。“有的人太不守规矩了,在图书馆大声喧哗、打电话,让人无法忍受。”读者谭先生称,每到周末的时候,图书馆人太多相对有些乱,特别是儿童图书馆区大声朗读、孩子吵嚷嬉闹的声音、市民大声讲电话的声音不断,严重干扰了其他读者。
新规解析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该图书馆内看到,很多明显位置都提醒着读者保持安静,而对于部分读者吵闹、大声喧哗的行为,馆内工作人员会及时进行劝阻或将其“请”出馆外。《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更加严格规定了读者进入图书馆不得大声喧哗,否则将接受相应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 不仅是处罚那么简单
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也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但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如果情节严重,不仅只是罚款的处罚,还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接受更严重的处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因此大家不要小看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问题,严重的不仅仅是处罚那么简单。
另外,《刑法》中也明确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